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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8-02-28 10:50:32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摘要: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房地产评估机构<a href=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指南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一级)

条件具体内容: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备案等级二级(包括2016年12月1日前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三分之二以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材料具体内容:

(一)备案(升级、延续)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备案证书(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出资人身份证、简历;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费票据(体现申请日起3个月以上缴纳情况)、注册证和身份证;
    8、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在申请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中随机抽查后,通知其按要求及时提供);

10、申请备案一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网址:http://gjjgzzxt.cirea.org.cn/),提交备案申请。同时需登陆“中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网址:http://gjxydaxt.cirea.org.cn/),按要求取得系统使用权限后,在线填报近6年内的房地产估价项目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验。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二级)

条件具体内容: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备案等级三级(包括2016年12月1日前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三分之二以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材料具体内容:

(一)备案(升级、延续)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备案证书(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经营场所的证明;    
    6、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出资人身份证、简历;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费票据(体现申请日起3个月以上缴纳情况)、注册证和身份证;
    8、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9、在申请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估价业绩情况(附报告目录)。

10、在申请备案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验。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三级)

条件具体内容: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8名以上专职评估师,其中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9、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0、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材料具体内容:

(一)新设立机构备案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报表 (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4、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出资人身份证、简历;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费票据(体现申请日起3个月以上缴纳情况)、注册证和身份证;
    7、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升级、延续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备案证书(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出资人身份证、简历;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专职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费票据(体现申请日起3个月以上缴纳情况)、注册证和身份证;
    8、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9、在申请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估价业绩情况(附报告目录)。

10、在申请备案等级之日前3年(1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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