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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跨设区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条件具体内容: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材料具体内容: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五)经营、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七)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者供用气意向书等;
(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