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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指南
一、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的要求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科学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取得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应当经过试运行,考察计量标准的稳定性等计量特性,并确认符合要求;
4、环境条件及设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并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控;
5、每个项目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并指定一名计量标准负责人;
6、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集。文件集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应当符合附录C的有关要求。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的单位应当确认计量标准持续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完成以下工作:
1、保证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溯源;
2、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3、按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4、及时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中的有关文件。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1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的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1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1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应)复印件1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应)复印件1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器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