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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河北省建材备案这些年的要求变化!
河北省建材备案已经经历了好多年了,近年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断的简化河北省建材备案手续,下面本站就本站所熟知的信息,简要盘点一下近些年河北省建材备案的变化!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冀建材[2005]103号中明确规定:
办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备案申请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代理商的代理证明;
(四) 产品执行标准;
(五) 产品检测报告;
(六) 省级及以上产品鉴定证书;
(七) 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资料;
(八) 质量体系管理文件或证书;
(九) 产品工程使用情况;
(十)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09〕527号 中明确规定: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板、XPS板、网格布;
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中明确规定:
减少备案产品种类
根据近年来建材设备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以下产品的技术较为成熟且质量日趋稳定,不再办理使用备案。具体包括:建筑墙体材料、建筑排水管道、建筑绝缘电工套管、建筑装饰用胶粘剂、照明灯具、开关插座、中空玻璃、建筑给水设备。
简化备案有关程序
(一)首次申请备案
1、外省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表中出具“现场考察情况”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3、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中“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按产品类别,凡具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近期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不提供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
4、建筑外窗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
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冀建办〔2018〕22号中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工作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研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今后,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申报、办理、发布、查询等均可在平台进行。现就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平台试运行阶段,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可通过平台试行办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业务。自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全面实行远程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届时,我厅将停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信用手册)》(以下简称证书),同时启用系统自动编号和具有扫码验证功能的新版《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此前已取得证书的,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证书到期后,企业须通过平台重新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手续。
二、操作步骤
我省纳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管理的材料设备(附件1),其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其他事项”中选择平台,实名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完成企业信用情况登记核查后(附件2),按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产品基本信息,上传提交相关资料(附件3)。省住建厅对企业上传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后,在平台发布产品备案和企业信用详情,向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详细操作可在平台“操作指南”中查看。
三、信息的发布、更新和查询
企业产品备案和信用详情在平台发布期为一年,企业须在发布期满60日内重新登录平台,更新产品备案和信用详情(注册信息、产品信息以及其他变更事宜可随时办理)。逾期未更新的,其产品备案和信用详情将停止在平台显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可通过平台实时查询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和信用详情,也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核查。
四、信用信息的记录
材料设备企业信用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材料设备企业在使用备案的“首次办理”“年度更新”或“信息变更”等环节,按照信用信息记录规则(附件4),通过平台上传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省住建厅根据企业信用核查情况和有关信用资料进行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完成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后,与产品备案信息一并在平台发布。对于严重失信、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信息,省住建厅将在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由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种类众多,对未列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产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