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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改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冀建市〔2016〕17号

发布时间:2018-02-01 15:34:36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摘要:转发《关于改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冀建市〔2016〕17号

 转发《关于改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冀建市〔2016〕17号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改进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营造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 

  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公平对等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进冀建筑企业管理,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环境,有效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一)进冀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可查询的守法诚信企业。省外建筑企业进冀承揽业务前,应当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总部及在冀联系方式、在冀负责人任命书、在冀负责人及执业人员身份信息、执业信息、联系方式等。省外建筑企业任命的在冀负责人应当唯一,由其负责企业在河北省全省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不得随意划分区域并任命不同的在冀负责人,避免交叉管理导致权责不明,相互推诿。 

  (二)对全国平台可查询的守法诚信企业,自通过之日起在省平台上公布其报送的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单,不再出具相关证照。省外建筑企业报送的信息通过后,应委托企业正式员工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结果并提交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原件;当次报送的信息存在漏填、误填的,由企业直接通过省平台修改后再行报送。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省外建筑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省平台公布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平台报送变更信息。涉及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变更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报送,并对省平台已公布的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变更(确认)的,其信息不在省平台继续公布,并依据本通知第(九)条予以处理;需再次到我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按首次报送程序办理。 

  (四)省平台查询不到的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及执业人员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外进冀建筑企业中标后(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企业),应当自合同备案后10日内,通过省平台报送中标信息、项目班子主要人员信息。项目班子主要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应当按信息变更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平台报送变更信息。 

  (五)省外建筑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冀信息报送: 

  1.报送信息在全国平台查询不到或信息不一致的; 

  2.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 

  3.近三年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4.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全国平台被通报批评的; 

  5.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相关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 

  6.被清出河北建筑市场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对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禁止的9种行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可通过登录省平台或扫描信息查询服务单的二维码查询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市场进入信息。 

  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承揽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创新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七)完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立省外进冀建筑企业诚信档案,与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将企业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全部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载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引导和鼓励相关单位、个人优先选择守法诚信的企业。省外进冀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后可直接开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八)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督检查力度,对省外与省内建筑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准,重点监督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等重点环节,严格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依法查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企业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同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省外建筑企业报送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并适时开展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检查,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九)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违反《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或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外建筑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采取清出我省建筑市场或市场禁入等措施,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在全国平台及省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1.报送企业信息时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报送企业信息,擅自在冀承揽业务的; 

  2.报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的; 

  3.中标后未及时报送中标信息的;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长期不在岗的;擅自变更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5.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6.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被清出河北建筑市场的省外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自被清出之日起不再接受其信息报送。 

  (十一)研究建立建筑企业市场行为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信用综合评价系统,逐步健全管理与服务并重、现场与市场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三、其他工作要求 

  (十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管联动机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三)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冀承揽业务仍按冀建市〔201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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