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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进冀备案

发布时间:2018-02-05 21:17:57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摘要:房地产估价机构进入河北省经营需要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进冀备案.jpg

条件具体内容: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备案等级二级(包括2016年12月1日前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三分之二以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材料具体内容:

(一)备案(升级、延续)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备案证书(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出资人身份证、简历;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费票据(体现申请日起3个月以上缴纳情况)、注册证和身份证;
    8、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在申请机构上报的信用档案中随机抽查后,通知其按要求及时提供);

    10、申请备案一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网址:http://gjjgzzxt.cirea.org.cn/),提交备案申请。同时需登陆“中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网址:http://gjxydaxt.cirea.org.cn/),按要求取得系统使用权限后,在线填报近6年内的房地产估价项目信息。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验。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二级)

条件具体内容: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备案等级三级(包括2016年12月1日前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三分之二以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材料具体内容:

(一)备案(升级、延续)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备案证书(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经营场所的证明;    
    6、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出资人身份证、简历;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费票据(体现申请日起3个月以上缴纳情况)、注册证和身份证;
    8、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9、在申请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估价业绩情况(附报告目录)。

   10、在申请备案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验。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三级)

条件具体内容: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8名以上专职评估师,其中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9、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0、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材料具体内容:

(一)新设立机构备案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报表 (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4、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出资人身份证、简历;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费票据(体现申请日起3个月以上缴纳情况)、注册证和身份证;
    7、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升级、延续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设区市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批文;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备案证书(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及股东出资协议,出资人身份证、简历;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专职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以内)、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缴费票据(体现申请日起3个月以上缴纳情况)、注册证和身份证;
    8、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9、在申请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估价业绩情况(附报告目录)。

    10、在申请备案等级之日前3年(1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变更(补证)

一、机构名称变更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和章程修正案(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

5、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住所、邮编、电话变更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住所地址等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

4、企业章程和章程修正案(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企业新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6、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证单位(工商局)出具的证明;

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注册资本变更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决议或文件;

4、企业章程和章程修正案(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出资人身份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估价师股东)复印件;

6、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设区市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

3、企业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

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

7、企业章程和章程修正案(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企业新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六、组织形式变更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和章程修正案(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公司类型变更的决议或文件;

5、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七、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变更

1、备案证书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任职文件;

4、企业章程和章程修正案(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6、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2-5项携带原件查验。

八、遗失补证

1、备案证书申请书(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4、未遗失的构备案证书(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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